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值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繼續執行原納稅期限不變,即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租計征),其申報繳納期限依照不動產出租的增值稅申報繳納期限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揭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的公告》(揭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