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土地增值稅政策,加強和規范我市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的要求,經研究,現就我市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以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確認交易時間為準)轉讓土地使用權應征收的土地增值稅一律按實征收,在轉讓環節一并清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凡是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應當根據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手續。對納稅人已按規定辦理了征(免)稅手續的由稅務機關發給完(免)稅證明。
土地管理部門憑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或免稅)證明,辦理土地使用權的權屬變更登記,更換《國有土地使用證》。凡未取得主管稅務部門發放的完稅(或免稅)證明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權的登記及過戶手續,也不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
凡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征收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費由主管稅務機關委托國土部門代征的,具體應征收稅種、稅額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計算后將《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納稅費審核表》(附件)送代征單位代征。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的確定
納稅人能如實提供土地使用權轉讓成交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征收,但下列情況應予區別確定交易價格:
(一)以信譽良好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作為轉讓收入。
1、納稅人隱瞞、虛報成交價格的,按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2、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低于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二)如果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和評估價格明顯低于現行市場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對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的價格重新評估或參考當地政府近期核定的基準地價予以核定計稅價格。
(三)對于法院判決(或裁定)、公開掛牌競拍的土地,以法院判決(或裁定)價格或競拍成交價格計算征收。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扣除項目
(一)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再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金額;
2、在土地使用權轉讓環節繳納的各項稅金。
(二)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僅進行土地開發(如進行“三通一平”等),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所需成本、費用;
3、在土地使用權轉讓環節繳納的各項稅金;
4、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金額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之和另加計20%的扣除。
五、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報送的資料:交易協議(合同)、評估書、地產交易中心簽發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成交確認書”,屬公開拍賣的應提供拍賣成交單,屬法院裁定(或判決)的應提供裁定書(或判決書)。
六、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金額必須是相對應的該地塊的項目金額,且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及資料(屬加計扣除的項目,必須有建安發票,預、結算資料,報建資料等)作為扣除依據。
七、各地方稅務機關對土地使用權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做好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各單位要切實處理好與國土管理部門的關系,爭取其協作和配合。同時,要與當地的專業地產評估機構闡明土地納稅評估的重要作用及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碰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匯報反饋。
附件:《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納稅費審核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