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的規定,現就我市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3%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二、對拍賣等特殊情形下轉讓住房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于明確我市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揭市地稅函〔2008〕4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揭陽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