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企業的納稅行為,加強企業所得稅預征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征管實際,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問題公告如下:
一、從2015年1月1日起,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其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調整如下:
(一)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和危改房項目,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不低于3%。
(二)非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和危改房開發項目,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為23%。
二、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后,扣除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費,再計算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單獨將預計毛利額作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或單獨對預計毛利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企業應報送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三、《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揭市國稅發〔2009〕69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廢止。
揭陽市國家稅務局 揭陽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