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6〕第16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2014年第5號)、《關于印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以及參照《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揭市國稅發[2008]55號)的規定等規定,制定了《揭陽市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詳見附件),現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稅款所屬時間)起施行,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不再適用《關于調整我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帶(預)征率的公告》(揭陽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2號)。
特此公告。
附件一:關于個體定期定額戶生產經營項目個人所得稅所得率公告的起草說明
附件二:揭陽市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
揭陽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0月28日
文檔附件:
附件二:揭陽市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所得率表
附件一:關于個體定期定額戶生產經營項目個人所得稅所得率公告的起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