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和揭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制定《揭陽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見附件)。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 揭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