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由于公司業務發展所需,以勞務派遣方式安排員工在佛山地區就業安排。現派遣單位卻以員工在佛山地區工作投保為由,欲以強征方式對我司員工每月預收殘保金的做法實施(是在派遣單位與接受用工單位,達成在工資發放地繳納殘保金的基礎上)。現請問稅局相關領導同志,該勞務派遣公司做法是否合法?佛山地區有相關政府政策文件嗎?
答:
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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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從2020年1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一切以現行稅法及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為準。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5-10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