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增值稅優惠政策
1.我是一家批發貨物的小公司,屬于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4月份,我公司銷售不動產取得收入50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銷售貨物取得收入13萬元。請問我公司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你公司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因此,按照規定,你公司銷售貨物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應照章繳納增值稅。
2.我是一家小型超市,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了賣日用百貨外,還零售新鮮蔬菜。我超市銷售新鮮蔬菜取得的銷售額,按規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政策。請問,在確認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時,是否需要計算銷售新鮮蔬菜取得的銷售額?
答:需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因此,你公司應以取得的所有銷售額,包括免稅業務的銷售額,合計判斷是否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標準。
3.我是湖南長沙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長沙和武漢都有建筑項目,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我公司2021年二季度銷售額超過了45萬元,但在武漢的建筑項目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是否需要在武漢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因此,如果你公司2021年二季度銷售額超過45萬元,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如果在建筑服務預繳地武漢實現的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則當期無需在武漢預繳增值稅。
4.我是一個市民,手頭有些商鋪用于出租,每年的4月初一次性收取12個月租金,去年租金收入140萬元,今年預計漲到150萬元。最近關注到國家出臺了提高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的政策,請問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在2021年4月1日前,上述免稅標準為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0萬元。
您在2021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后12個月的租金150萬元,分攤后的月租金12.5萬元(12.5=150÷12)未超過15萬元,因此,可以按上述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5.我是一家小型裝修公司,屬于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適用建筑服務分包款差額征稅政策。請問,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月銷售額是按照差額前還是差額后判斷?
答:按照差額后的銷售額判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有關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務按規定可以差額扣除分包款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上述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6.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筑企業,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幾個建筑項目,關注到最近國家出臺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中有季度銷售額45萬元以下無需預繳增值稅的規定,請問是分不同建筑項目的銷售額分別判斷還是按照建筑項目的總銷售額判斷是否需要預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季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你公司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在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建筑項目的,按照同一預繳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項目當季總銷售額判斷在該地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不同預繳地的建筑項目,按照不同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分別判斷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7.我公司是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預計二季度將轉讓一間商鋪,剔除轉讓商鋪的銷售額后,季度銷售額將在45萬元以下,全部開具普通發票,按規定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請問,在申報時我公司應注意什么?
答: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落實到位,精準剔除納稅人當期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收入,稅務機關在申報系統中進行了相關設置,提醒納稅人準確填寫取得的不動產銷售額。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
因此,你公司在申報過程中,請注意按照申報系統的提示,據實填報不動產銷售額,系統將自動提示是否超過月銷售額(季度銷售額)及填報注意事項。同時,如你公司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還需要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填寫“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信息。
8.我公司目前屬于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隨著經營規模擴大,計劃在5月份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6月1日生效。請問我公司二季度的申報應如何辦理?
答:你公司需要在7月份申報期內辦理兩項申報業務:一是辦理6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二是辦理4-5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按季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中間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其對應的小規模季度屬期申報(即你公司4-5月所屬期的申報),均統一以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標準來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即,如果你公司4-5月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仍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優惠。
9.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的劃型標準,屬于小微企業。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因此,可以享受該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為小規模納稅人。你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10.我公司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領用金稅盤開具增值稅發票。我公司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后,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因此,你公司既可以繼續使用現有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發票,無需繳銷現有稅控專用設備及發票;也可以本著自愿原則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稅務UKey由稅務機關免費發放,并由稅務機關提供免費服務。
11.我公司是按季度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季度銷售額為40萬元,但是由于下游企業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所以我公司就其中15萬元收入業務開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你公司季度銷售額不超過45萬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因你公司向購買方就15萬元收入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規定,則需要按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和適用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繳納1500元=15萬元*1%)。對于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收入(25萬元=40萬元-15萬元),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12.我是一家新成立的文娛公司,近期準備在境外舉辦文化演出。關注到近期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請問,我是否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答: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29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免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的,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相關備案材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號)針對的是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事項,而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的免稅,是按照消費地征稅的基本原則確定的增值稅制度安排,與零稅率一樣,不屬于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范疇。因此,你公司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務,適用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的,仍應按照29號公告的有關規定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相關備案材料。
二、非稅收入政策
1.我是一家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銷售額已經調整至按月申報15萬(按季申報45萬),請問財稅〔2016〕12號中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減免政策是否也隨之調整到月銷售額15萬(季銷售額45萬)?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免征銷售額仍然是“按月納稅的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
免征增值稅銷售額調整至按月15萬元(按季45萬元)后,對于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稅的同時,相應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隨之免除;對于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當月代開發票的銷售額小于等于10萬(季度30萬)的,代開發票時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三、支持疫情防控政策
1.我公司是一家旅行社,屬于一般納稅人,2020年疫情期間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今年3月我公司有一筆旅游服務收入20萬元,在4月1日辦理增值稅申報時,按照征稅項目進行了納稅申報并繳納了增值稅。最近我們關注到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請問我公司上述收入能免征增值稅嗎?如果可以享受,后續應該如何進行申報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務(含旅游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因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你公司提供旅游服務取得的收入,按上述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由于你公司已經按照征稅項目進行了納稅申報并繳納了稅款,若你公司選擇更正當期申報,則可對2021年3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更正申報,將當期應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若你公司選擇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則可在辦理2021年4月屬期(5月納稅申報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征稅項目“開具其他發票”欄次或“未開具發票”欄次填報3月屬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填為負數)、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3-4月屬期適用免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四、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1.我公司是一家醫藥生產企業,主營業務為藥品制造,占全公司銷售額九成以上。2019年以來,我公司享受了增量留抵退還60%的政策。我們關注到國家新出臺了力度更大的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請問我公司能享受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如果你公司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生產并銷售“醫藥”的銷售額占比超過全部銷售額的50%,且同時符合15號公告規定的其他退稅條件,比如納稅信用等級為A、B級等等,可以按15號公告的規定適用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
2.我關注到國家近期出臺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其中主要的適用條件是一定時間內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請問是指上述單項產品銷售額占比超過50%還是上述產品的合計銷售額占比超過50%?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內(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例如,某制造企業在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間,“通用設備”的銷售額占比為30%,“化學纖維”的銷售額占比為20%,“非金屬礦物制品”銷售額占比為15%,生產其他產品銷售額占比為25%,還有轉讓不動產銷售額占比為10%。該企業2021年5月申請留抵退稅時,“通用設備”“化學纖維”“非金屬礦物制品”三類產品合計銷售額占比為65%(超過50%),符合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的相關條件,如果該企業同時符合其他退稅條件,可以按15號公告規定適用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
3.我公司是一家專用設備生產企業,此前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規定享受了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請問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出臺后,對我公司適用留抵退稅政策有什么影響嗎?
答:與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相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號)規定的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相當于擴大了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行業范圍,其他的退稅條件和退稅額等未發生變化。對先進制造業納稅人這一適用主體的判斷,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在原來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四類產品的基礎上,新增“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五類產品。
因此,如果你公司生產并銷售“專用設備”銷售額就已超過全部銷售額的50%,那么,在符合退稅條件的產品種類更多的情況下,你公司將更容易滿足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條件,即使你公司不生產銷售其他15號公告列明的產品,也不會因此影響你公司享受留抵退稅的政策條件和退稅力度。
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1.我們是一家紡織企業,原來享受75%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聽說今年國家對制造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又給了新的優惠,新政策與老政策相比,有哪些變化?
答:按照原來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允許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再按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此次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進一步加大對制造業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業企業,假設2021年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具體應該如何計算加計扣除?
答: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根據是否形成無形資產區分為費用化和資本化兩種情況分別計算加計扣除,具體為: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就你公司的情況而言,假設你公司2021年發生的研發費用全部費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計扣除的條件,則在據實扣除100萬元的基礎上,允許在稅前再加計扣除100萬元,即可以稅前扣除200萬元;如果發生的研發費用全部資本化,100萬元將計入無形資產成本,可以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業企業,2020年形成了一項計稅基礎為100萬元的無形資產,能否適用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該項優惠政策對無形資產形成的時間沒有具體要求。對于制造業企業2021年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進行攤銷;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具體到該案例,假設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均屬于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且分10年攤銷,則在2020年按照普惠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每年稅前攤銷17.5萬元,2021年起按照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每年稅前攤銷20萬元,按25%稅率計算,每年多減稅6200多元。
4.這次新的研發費用優惠政策受益群體主要是制造業企業,我們想請問一下,制造業的范圍如何界定?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制造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574-2017)確定。如果未來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
5.我公司既生產服裝,同時也從事其他類型的業務,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稅前加計扣除嗎?
答:考慮到企業多業經營的情況,在確定企業是否屬于制造業企業時,按照收入指標來界定。具體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計扣除的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如果2021年你公司生產服裝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則在2021年你公司的研發費用可按100%的比例計算加計扣除;如果你公司生產服裝收入占比低于50%,則不能按100%加計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計扣除,限制類行業除外。
6.我公司從事多業經營,在判斷是否符合制造業條件時,收入總額的口徑如何掌握?
答: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具體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業企業,假設2021年研發形成了一項無形資產,但2021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比不到50%,那該項無形資產還能按200%在稅前攤銷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
不論無形資產的形成年度企業是否屬于制造業企業,只要企業享受優惠當年制造業收入占比超過50%,即可對無形資產按照200%在稅前攤銷。就上述情況,你公司2021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不到50%,2021年對該項無形資產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稅前攤銷;如果2022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達到50%以上,則在2022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稅前攤銷。
8.原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都是在匯算清繳時才讓享受,聽說現在預繳時可以享受上半年的優惠,請問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答: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預繳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預繳方式)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就當年上半年發生的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企業如選擇享受該政策,可以通過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政策。如選擇暫不享受該政策,那么可以統一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再行享受。
9.我公司2021年發生了研發費用,想在預繳階段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答:企業預繳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應當在當年10月份辦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預繳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預繳方式)預繳申報前,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并將該表與其他留存備查規定資料一并歸集、整理齊全。稅務機關將適時開展后續管理。在后續管理時,企業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實享受的優惠事項符合條件。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款,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10.我公司是非制造業企業,請問是否可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中第二條規定的在預繳申報時享受上半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第二條規定,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該規定適用于除研發費用負面清單以外的所有企業。
你公司屬于非制造業企業,只要你公司不屬于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6個負面清單行業,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預繳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業所得稅時,對上半年的研發費用選擇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第四條規定,負面清單企業,是指以上述6個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11.我單位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規定,請問在預繳時享受的政策是僅限于2021年度還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這是一項長期性的制度安排,不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預繳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業所得稅時選擇享受該項優惠。
六、簡并申報措施
1.我公司看到稅務推出了簡并稅費申報的公告,請問公告中財產行為稅簡并申報是強制要求還是可以選擇不簡并申報?如果選擇簡并申報,對于各個稅種的完稅證明是否有影響?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自2021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
財產和行為稅的合并申報是對原有表單和數據項的全面整合,減少了表單數量和數據項。6月1日后,原有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納稅申報表將停用,納稅人可以通過《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申報一個或多個財行稅稅種,并不要求必須一次將該征期涉及的全部稅種申報完。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申報的,開具各個稅種的完稅證明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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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5-20 10: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