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收到短信提醒我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補稅,請問哪些情況需要補稅?
答: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如果納稅人年度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的,且不符合國務院規定豁免匯算義務情形的(綜合所得年度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者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均應當辦理年度匯算補稅。常見情形有: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并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復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或全年綜合所得收入加總后,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于預扣率;
2.年度內更換任職受雇單位,全年綜合所得收入加總后,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于預扣率;
3.除工資薪金外,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后,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于預扣率;
4.預扣預繳時扣除了不該扣除的項目,或者扣除金額超過規定標準,年度合并計稅時因調減扣除額導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
5.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因扣繳義務人未依法申報收入并預扣預繳稅款,需補充申報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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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補稅的情形有哪些?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規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四、本公告第一條適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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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進行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后需要補繳稅款,補稅金額超過了支付限額,請問該如何處理?
答:對于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補繳稅款時,補繳金額超過銀行單日扣款限額的,納稅人可以向發卡銀行申請調整相關設置,或者在繳款時自行設置分次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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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6-18 1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