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時,可減除的扣除項目有哪些?
答: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年度匯算時四項綜合所得收入加總后可減除的項目有:
1.基本減除費用6萬元;
2.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3.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4.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5.個人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同時,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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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具體有哪些?對選擇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
答: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
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是由納稅人自行在遠程端采集的,納稅人可先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自行更新,再通知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中點擊【下載更新】,下載最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采集的,可采用以下兩種方法修改。方法一:納稅人可填寫《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中點擊【修改】按鈕更新信息;方法二:由納稅人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自行新增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再通知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中點擊【下載更新】,下載最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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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錯誤申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有何影響?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規定:“三、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居民個人按規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后,經稅務機關確認,居民個人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定追補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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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第一條適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其他事項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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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6-22 17:5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