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單位類型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經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學校辦學。我單位因初期投入資金不足,無法自行籌建教學樓及設施。后與A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A公司購入教育地塊后并負責籌建教學樓、配備相應教學設施。全部完工后,我單位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教學樓及配套設施自用辦學。請問我單位可否依據以下文件享受免征房產稅的優惠?望給予明確是否能享受優惠的答復,不要僅僅羅列相關政策,感謝對我單位的支持!相關規定:1、財稅(2009)128號第三條:“關于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財稅(2004)39號第二條:“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答:
廣東省云浮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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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6-25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