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本人于2015年8月份在東莞洪梅鎮首套房,133平方米,單價6780元,當時按照3%交契稅;2015年8月辦理的契稅;2019年4月份辦理并取得了房產證.請問1按照現在的契稅政策,我是否可以申請契稅退稅?2如果可以的話,怎樣申請?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因此,如多繳稅款超過三年的,不再退還多繳稅款。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06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