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的決定》(國令第691號)條規定,第十五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第一條規定,……(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舉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人工種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麥秸、豆類、薯類、藻類植物等。
因此,如您符合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時,在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時,選擇的減免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