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本公司截止2020年9月有5位合伙人,合伙利潤分配比例均為20%,從10月份開始,有三位合伙人退出,另外兩個留下的合伙人比例也作了變更,一個為90%、一個為10%。由于我單位在2020年未到稅務機關作合伙人變更,2020年合伙企業個人經營所得稅匯算清繳在2021年3月份仍是按5個人且比例各20%作了申報。現在本單位去變更合伙人,稅務局要求我們現將退出的三個合伙人按2020年1-9月的企業經營所得各按20%的比例進行匯算清繳,然后再將另外二位合伙人按2020年1-12月的企業經營所得一個按90%、一個按10%進行匯算清繳。那請問:1、留下的二位合伙人是否存在重復征稅?2、留下的二位合伙人全年的所得是不是要減去退出的三個合伙人1-9月應分擔的所得?3、正確的方法是怎樣操作?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四條規定的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 如該合伙企業合伙人變更前后的合伙協議中均明確了您所描述的分配比例的,則留下的二位合伙人2020年1月至9月應各自按20%比例分配所得,10月至12月按照90%、10%比例分配所得。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7-30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