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關于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
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2021年6月7日
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規范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繼續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20〕29號),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州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財政補貼范圍、補貼程序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緊缺人才,其在廣州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 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計算,以一個納稅年度為準。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每年補貼一次,于次年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后受理、發放。
第五條 本辦法的財政補貼,區級財政按現行財政體制個人所得稅分成(或返還)比例負擔,其余由市級財政負擔。
第二章 補貼范圍
第六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應符合《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標準(見附件1)。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指的境外緊缺人才,應符合《廣州市境外緊缺人才目錄》標準(見附件2)。
境外緊缺人才的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以下稱申請人),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身份、工作和誠信條件:
(一)身份條件:申請人屬于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
(二)工作條件: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注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任職、受雇,或在廣州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或在廣州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工作累計滿90天,并在廣州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誠信條件:申請人在申請財政補貼前三年內,沒有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記錄,沒有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和違反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等不誠信行為記錄,沒有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等重大違法記錄;且申請人對其扣繳義務人的以上行為或記錄不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也不擔任以上行為或記錄的扣繳義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第九條 在納稅年度內,申請人因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或國籍、居民身份發生變化因而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自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或身份變化次月起,享受財政補貼。
在納稅年度內,申請人因喪失國外長期居留權或國籍、居民身份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自喪失國外長期居留權或身份變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財政補貼。
第十條 申請人使用多個不同身份證明登記納稅的,應先行到稅務部門辦理納稅檔案并檔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身份、工作和誠信條件下,按下列規定界定其獲得境外高端、緊缺人才資格時點:
(一)境外高端人才資格的時點,以國家、廣東省、廣州市各類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機關的人才認定文件(發文名單)、確認函、證書證件的生效或有效時間為準。
(二)境外緊缺人才資格的時點:
1.有行業或工種專門技能認證的,以技能認證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證、職稱證、技能證的生效或有效時間為準。
2.無行業和工種專門技能認證的,以學歷、學位證書或工作單位說明申請人所從事崗位(工種)的生效或有效時間為準。
申請人獲得境外高端、緊缺人才資格時點人處于納稅年度內的,可享受相應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境外高端、緊缺人才資格時點在納稅年度結束以后才生效的,不享受相應的納稅年度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 《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廣州市境外緊缺人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按照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適時更新發布。
第十三條 申請人在廣州工作的天數,包括申請人在廣州市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在廣州市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訓的天數。
申請人在廣州市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在廣州的工作天數。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指的已繳稅額,為下列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一) 工資、薪金所得;
(二) 勞務報酬所得;
(三) 稿酬所得;
(四)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 經營所得;
(六) 入選區級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
第十五條 財政補貼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并補貼的方式進行。
個人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根據稅法規定應辦理匯算清繳的,其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應以次年辦理匯算清繳并補退稅后的全年實際繳納稅額為準。
個人所得根據稅法規定無須辦理匯算清繳的,其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應以補退稅后的全年實際繳納稅額為準。
第十六條 申請人取得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得的,其應享受的廣州市納稅年度財政補貼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財政補貼=∑(分項分年度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分項已繳稅額占比);
分項已繳稅額占比=分項分年度在廣州市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分項分年度在中國境內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
各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
1.⑴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分項(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包含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4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綜合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⑵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稿酬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稿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稿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2.經營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3.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二)申請人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情形的,其財政補貼還應增加計算享受補貼時段系數:
財政補貼=∑(分項分年度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分項已繳稅額占比×享受補貼時段系數)
享受補貼時段系數=應享受財政補貼時段的應納稅所得額÷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章 補貼程序
第十七條 財政補貼每年辦理一次,當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申請于次年7月1日~8月31日受理。
2020~2022年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申請人符合補貼條件而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補貼申請期限內補辦申請。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補貼。
2023年納稅年度的財政補貼不再設立補辦申請期。
第十八條 申請人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的,一般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財政補貼申請手續。申請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財政補貼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個人申請表》。
(二)扣繳義務人或申請人承諾配合監督檢查、承諾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承諾書。
(三)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證件:
1.外國國籍人士提交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2.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3.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相關入境證件。
4.臺灣地區居民提交臺灣居民身份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5.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提交中國護照、中國身份證、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其中,歸國留學人才還應當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申請人使用多個不同身份證明登記納稅的,需一并提交相對應的所有身份證明文件。
(四)屬于境外高端人才的申請人提供獲國家、省政府、廣州市政府部門認定的境外高端人才有關榮譽證書、聘書、確認函、證明函、認定文件、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或許可通知)等材料;
屬于境外緊缺人才的申請人提供技能認證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證、職稱證、技能證,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或工作單位說明申請人所從事崗位(工種)材料。
(五)申請人在廣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數是否達到累計90天的材料:
1.申請人因工作關系而在廣州市注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任職、受雇的,提供:
⑴申請人與扣繳義務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廣州市內);申請人屬由中國境外雇主派遣的,該申請人的中國境外雇主與廣州市接收企業簽訂的派遣合同;
⑵申請人在廣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數達到累計滿90天的承諾書。
2.申請人因工作關系而在廣州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須提供:
⑴申請人與在廣州市設立的企業、機構所簽訂的勞務合同;
⑵申請人在廣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數達到累計滿90天的承諾書。
(六)申請人獲得區級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的獎勵、補貼材料。
(七)申請人本人在中國內地開設和已激活的Ⅰ類銀行結算賬戶(即全功能賬戶)資料,包括提供含申請人本人的開戶銀行、銀行賬號、開戶名的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
上述材料需加蓋扣繳義務人公章和側面騎縫章。
第二十條 申請人或扣繳義務人在廣東政務服務網上提出財政補貼申請,屬于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負責受理,各區科技部門負責初審,市科技局負責復審;屬于廣州市境外緊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受理,由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初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復審,具體辦理方式按照政務服務事項集成服務改革相關要求執行。
受理部門應核對提交的申請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料是否齊全。符合條件且資料齊備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條 市、區相關人才認定或管理部門、財政、稅務部門應協助受理審核部門開展審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審后形成正式財政補貼名單,通過市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將財政補貼直接撥付至申請人的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對補貼金額有異議的,可在補貼審核終結30日內,在廣東政務服務網上提起補貼金額重新核算申請。受理審核部門應當重新審核,審核后有差額的,應當予以校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和扣繳義務人應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于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收回已安排的財政補貼,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和扣繳義務人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金情況的檢查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本辦法施行前期間,參照本辦法執行。
申請人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2019年納稅年度補貼的補辦申請,于2021年7月1日~8月31日受理,其余仍按原規定執行。
附件:
1.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
2.廣州市境外緊缺人才目錄
3.廣州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個人申請表
4.承諾書
5.獨立個人勞務-個人聲明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