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工作部署,珠海市稅務局對第一稅務分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作了調整。為確保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調整后各項稅收管理和服務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屬于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管轄的納稅人按屬地管理原則調整至香洲區稅務局或保稅區稅務局管轄。調整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人名單,調整后的主管稅務機關辦公地址、聯系方式見附件。
二、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調整后,其原主管稅務機關的稅費征管職責由調整后的主管稅務機關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調整后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款三方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納稅人已領用的發票、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三、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調整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人名單
2. 調整后主管稅務機關基本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