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納服函〔2021〕254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涉稅專業服務行業是推進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力量。近年來,涉稅專業服務行業發揮其專業和人才優勢,在深化增值稅改革和個人所得稅改革、落實減稅降費政策、引導納稅人遵從稅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存在部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不規范、開展虛假宣傳謀取不正當利益、曲解稅收政策誤導納稅人等問題。為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作用,規范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助力稅收改革發展,按照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精神,結合黨史學習教育和“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涉稅專業服務行業自律和行政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行業黨建引領
稅務師行業作為涉稅專業服務的主力軍,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黨建引領,扎實開展黨史學習教育,統一全行業的思想認識,認真抓好黨員教育與執業活動、文化建設、職業道德建設互促共融,為推動涉稅專業服務行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的政治保障。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增強從業人員的思想和行動自覺,主動服從服務于稅收現代化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稅務師行業協會要緊密聯系注冊會計師、律師、代理記賬等涉稅行業協會,開展富有特色的組織活動,教育引導行業從業人員深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動開展稅收志愿服務活動,為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構建稅收共治格局做出積極貢獻。
二、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一)增強誠信經營意識。涉稅專業服務行業要牢固樹立“誠信為本”的理念,教育引導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將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恪守職業道德規范,積極支持和服務稅收領域的各項改革,不得通過線上線下渠道,對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進行誤導式解讀;不得使用虛假承諾、虛假廣告等手段進行業務推介;不得借改革之機誘導納稅人購買中介服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嚴格行業自律管理。涉稅行業協會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業誠信自律機制,不斷完善行業自律規約、職業道德準則。嚴格開展自律管理,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行業自律規約、道德準則造成負面影響的問題,及時進行點對點批評教育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涉稅行業協會要在協會網站定期公告行業自律處理結果。
(三)保障納稅人信息安全。涉稅行業協會要切實引導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和保密權,嚴格落實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提供發票數據查詢、下載、存儲和使用等涉稅服務時,要與納稅人簽訂服務協議,取得其明確授權,并約定數據使用規則與用途等事項,不得超越納稅人授權范圍使用納稅人的涉稅數據,不得利用發票等數據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加強行業交流協作。稅務師行業協會要在稅務機關指導下完善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加強與各涉稅行業協會交流合作,共同完善涉稅專業服務質量評價機制,規范涉稅專業服務執業行為,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三、加強涉稅專業服務行政監管
(一)規范納稅申報代理行為。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涉稅專業服務實名管理,明晰納稅申報代理權利與責任,規范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申報代理行為,在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內開展代理業務,如實準確填寫申報表中“經辦人”“經辦人身份證號”“代理機構簽章”“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切實防范“越權代理”“隱身代理”問題。
(二)加強發票服務等涉稅業務管理。各地稅務機關要進一步規范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提供發票服務等涉稅業務行為。要將以稅控設備托管、軟件遠程控制等形式提供發票領用、開具、發票數據查詢、下載、儲存、使用等發票服務的機構納入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采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和業務委托協議,規范業務委托協議中授權范圍、數據安全及法律責任等有關內容。要切實防范發票服務風險,按規定將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等級在TSC2級及以下(納入監管不滿一個評價年度而信用積分在200分及以下)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限制其在線上報送業務委托協議信息。
(三)強化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和風險管理。各地稅務機關加強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鼓勵委托人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服務質量開展評價。進一步優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息公告欄排名機制,探索建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人員年度累積信用積分激勵機制,強化信用評價結果分級分類運用,引導涉稅專業服務行業誠信經營。健全完善涉稅專業服務風險管理機制,設立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遵從、涉稅委托代理等風險指標體系,依托信息化風險管理平臺,開展常態化風險評估、應對處理,切實降低涉稅專業服務風險。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地稅務機關要充實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力量,暢通涉稅專業服務舉報投訴渠道,加強涉稅專業服務日常監管。對實際開展納稅申報代理、發票服務、稅務咨詢等涉稅業務而未納入監管、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未辦理行政登記、(注冊)稅務師掛名執業、無相關資質開展稅收策劃、出具涉稅鑒證報告等違反監管規定的問題,及時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對涉稅專業服務行業內較為突出的出具虛假意見、泄露委托人及關聯方發票涉稅數據等敏感信息、開展虛假宣傳謀取不正當利益、歪曲解讀稅收政策措施擾亂稅收秩序等問題,開展嚴厲整治。對經查屬實的,按照《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采取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扣減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積分、降低信用等級、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等措施予以嚴肅處理。要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警示震懾效應,促進規范涉稅專業服務行業秩序。
四、構建部門協同共管合力
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與財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健全完善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共同推動對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等各類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監管。協調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對通過各類渠道推銷涉稅服務的涉稅中介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引導其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并提醒其按照《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規范從業。
各地稅務機關在加強涉稅專業服務行業自律和行政監管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報告。各省稅務機關要結合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報送上一年度涉稅專業服務行業自律和行政監管工作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9月17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