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和稅務執法方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決定在全面推行財產和行為稅十稅合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綜合申報的基礎上,試行財產和行為稅與企業所得稅綜合申報,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納稅人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和預繳企業所得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可選擇《財產行為稅與企業所得稅合并納稅申報表》。其中,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暫不涵蓋實行跨地區匯總納稅的二級分支機構。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發布的《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和《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仍可繼續使用。
三、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