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規(guī)定,現(xiàn)就我市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二、對拍賣、受贈等特殊情形下轉讓住房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