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落實《稅務總局等十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號),進一步助力企業紓解困難,激發出口企業活力潛力,更優打造外貿營商環境,更好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
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年度評定工作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后1個月內完成。
納稅人發生納稅信用修復情形的,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因納稅信用修復原因重新評定的納稅人,不受《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四條中“四類出口企業自評定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規定限制。
二、優化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
(一)納稅人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下列備案單證妥善留存,并按照申報退(免)稅的時間順序,制作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單證存放方式,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1.出口企業的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等);
2.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出口企業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
3.出口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議、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等)。
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納稅人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二)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備案單證。選擇紙質化方式的,還需在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中注明備案單證的存放地點。
(三)稅務機關按規定查驗備案單證時,納稅人按要求將影像化或者數字化備案單證轉換為紙質化備案單證以供查驗的,應在紙質化單證上加蓋企業印章并簽字聲明與原數據一致。
三、完善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進料加工出口企業,在國家實行出口產品征退稅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稅率不一致等原因,結轉未能抵減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企業進行核對確認后,可調轉為相應數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四、精簡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
(一)納稅人辦理委托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時,停止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副本、復印件。
(二)納稅人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免)稅備案和申報時,停止報送融資租賃合同原件,改為報送融資租賃合同復印件(復印件上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印章)。
(三)納稅人辦理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核銷手續時,停止報送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四)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停止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原件。
(五)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停止報送加工貿易手冊原件、代理進口協議原件。
(六)納稅人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時,停止報送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七)納稅人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停止報送《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對于本條所述停止報送的資料原件,納稅人應當妥善留存備查。
五、拓展出口退(免)稅提醒服務
為便于納稅人及時了解出口退(免)稅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況、出口退(免)稅業務申報辦理進度,稅務機關為納稅人免費提供出口退(免)稅政策更新、出口退稅率文庫升級、尚有未用于退(免)稅申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已辦結出口退(免)稅等提醒服務。納稅人可自行選擇訂閱提醒服務內容。
六、簡化出口退(免)稅辦理流程
(一)簡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流程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在生產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后,留存以下資料,即可為該生產企業申報代辦退稅,無需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發布)和企業代辦退稅風險管控制度:
1.與生產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
2.每戶委托代辦退稅生產企業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
3.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風險管控制度、內部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建設及應用情況。
生產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變更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將變更后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留存備查即可,無需重新報送該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
1.對于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方可辦理的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后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經審核未發現涉嫌騙稅等疑點或者已排除涉嫌騙稅等疑點的,應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前,可先行按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再進行實地核查;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后,超過限額的部分需待實地核查通過后再行辦理退(免)稅。
上述需經實地核查通過方可審核辦理的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稅(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自營出口業務退稅),生產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含生產企業首次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代辦退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代辦退稅。
上述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包括納稅人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涉及的出口退(免)稅。
上述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自營出口業務)100萬元;生產企業(含生產企業委托代辦退稅業務)200萬元;代辦退稅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100萬元。
2.稅務機關經實地核查發現納稅人已辦理退(免)稅的業務屬于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因納稅人拒不配合而無法開展實地核查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實地核查不通過處理相關業務,并追回已退(免)稅款,對于該納稅人申報的退(免)稅業務,不適用“容缺辦理”原則。
3.納稅人申請變更退(免)稅方法、變更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存在已“容缺辦理”但尚未實地核查的退(免)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應當先行開展實地核查。經實地核查通過的,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撤回事項;經實地核查發現屬于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后,再行辦理相關變更、撤回事項。
七、簡便出口退(免)稅辦理方式
(一)推廣出口退(免)稅證明電子化開具和使用
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中標證明通知書》《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的,稅務機關為其開具電子證明,并通過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網上渠道(以下簡稱網上渠道)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涉稅事項時,僅需填報上述電子證明編號等信息,無需另行報送證明的紙質件和電子件。其中,納稅人申請開具《中標證明通知書》時,無需再報送中標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納稅人需要作廢上述出口退(免)稅電子證明的,應先行確認證明使用情況,已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不得作廢證明;未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作廢證明申請,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予以作廢。
(二)推廣出口退(免)稅事項“非接觸”辦理
納稅人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及退(免)稅申報等事項時,按照現行規定需要現場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可選擇通過網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提交。納稅人通過網上渠道提交相關電子數據、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后,即可完成相關出口退(免)稅事項的申請。原需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以及通過網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納稅人應妥善留存備查。
稅務機關受理上述申請后,按照現行規定為納稅人辦理相關事項,并通過網上渠道反饋辦理結果。納稅人確需稅務機關出具紙質文書的,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出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
納稅人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有關收匯事項應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附件1)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附件2)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二)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的納稅人,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匯材料。
納稅人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納稅人被稅務機關發現收匯材料為虛假或冒用的,應自稅務機關出具書面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無需報送收匯材料,留存舉證材料備查即可。稅務機關按規定需要查驗收匯情況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報送收匯材料。
(三)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稅務機關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的,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在發生相關情形的次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1.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2.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
3.未按本條規定留存收匯材料。
納稅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發生上述情形但尚未處理的出口貨物,應當按照本項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已按規定處理的出口貨物,待收齊收匯材料、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四)納稅人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五)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材料為虛假或者冒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相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本條所述收匯材料是指《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對于已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為銀行收匯憑證或者結匯水單等憑證;出口貨物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為收匯,或者委托代辦退稅并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為收匯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對于視同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按照《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確定。
本條所述出口貨物,不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除外)所列的視同出口貨物,以及易貨貿易出口貨物、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九、施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第五條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附件3)中列明的條款相應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4月29日
【政策解讀】:
近日,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助力外貿企業緩解困難、促進進出口平穩發展,更好發揮出口退稅這一普惠公平、符合國際規則政策的效用,并從多方面優化外貿營商環境,經國務院同意,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外匯局及銀保監會等9部門印發了《稅務總局等十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號,以下簡稱《通知》),推出一系列出口退稅支持措施,積極服務穩外貿大局。
為深入細化落實《通知》,確保出口退稅支持措施落地見效,稅務總局制發《公告》,細化明確精簡報送資料和申報事項、簡化辦稅流程和辦理方式、優化退稅管理和提醒服務等事項,供稅企雙方遵照執行。
二、《公告》主要內容解讀
(一)《公告》優化調整了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規定,優化調整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答:《公告》對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規定進行了兩方面的優化調整:一是要求稅務部門及時完成管理類別評定工作。為確保守信企業及時享受優質服務,失信企業及時納入從嚴管理,《公告》要求,稅務部門應于出口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后的1個月內,完成企業管理類別的年度評定。二是方便納稅信用修復企業重新評定管理類別。為鼓勵企業及時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1號),《公告》明確,發生納稅信用修復情形的企業,可及時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重新評定其分類管理類別,不受《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有關“四類出口企業自評定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的規定限制。
(二)《公告》優化便捷了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具體調整了哪些內容?
答:《公告》從以下兩個方面,優化便捷了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
一方面,優化調整備案單證種類。主要包括:一是根據海關等部門管理要求的變化實際,不再要求企業將出口貨物裝貨單作為備案單證管理。二是為引導企業強化風險意識,提高內控質效,將企業委托報關出口貨物必備的委托報關協議、發票等單據,作為備案單證管理。
另一方面,豐富備案單證留存保管方式。支持出口企業根據自身實際,靈活選擇數字化、影像化或紙質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為企業提高單證收集整理效率提供便利,進一步減輕出口企業辦稅負擔。
(三)《公告》完善了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具體完善了哪些內容?
答:按照現行出口退稅政策規定,在免抵退稅計算時,出口貨物征退稅率之差形成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企業應將其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扣減。對從事進料加工出口業務的企業,其計算依據為出口金額扣除出口產品耗用保稅進口料件后的余額。具體執行中,企業應先按照計劃分配率(即計劃進口總值在計劃出口總值中的占比)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在手冊和賬冊結案后,按實際分配率進行核銷。因實際分配率與計劃分配率之間的差異,核銷產生的多計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即少計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允許企業與此后產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進行抵減。
目前,除“兩高一資”產品外,國家對出口產品實行征退稅率一致的政策。因此,免抵退稅計算時,將不再產生新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前期少計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結轉,無法參與后續計算。根據國務院部署,《通知》中明確“對出口產品征退稅率一致后,因征退稅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企業轉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公告》對該條規定的具體操作辦法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進料加工出口企業,在國家實行出口產品征退稅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稅率不一致等原因,結轉未能抵減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企業進行核準確認后,可調轉為相應數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即,企業對自身前期因征退稅率不一致而多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經核實清楚、確認金額后,可轉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四)《公告》對多項出口退(免)稅業務的報送資料進行了精簡,具體精簡的資料有哪些?
答:通過優化稅務信息系統、深化稅收大數據應用,《公告》精簡優化了3個出口退(免)稅申報事項的報送資料:一是在委托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環節,取消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副本、復印件。二是在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免)稅申報環節,將原需報送的融資租賃合同原件調整為合同復印件。三是在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核銷環節,取消報送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五)《公告》取消了多項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申請事項所需的報送資料,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答:《公告》取消了4個出口退(免)稅證明事項開具申請所需的報送資料:一是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開具申請環節,取消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原件;二是在《代理進口貨物證明》開具申請環節,取消報送的加工貿易手冊原件、代理進口協議原件;三是在《來料加工免稅證明》開具申請環節,取消報送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四是在《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開具申請環節,取消報送《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公告》施行后,稅務部門將為企業免費提供多項出口退(免)稅提醒服務內容。企業是否可以根據實際,自行選擇需要接受的提醒服務內容?
答:可以。為支持引導企業加速出口退稅申報,稅務部門設置了出口退(免)稅政策更新、已辦結出口退(免)稅等多項提醒服務內容,供納稅人參考。企業可以根據實際,自愿選擇是否接受提醒服務。對于自愿接受提醒服務的企業,使用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信息系統的訂閱功能,即可自行“定制”需要接受的具體提醒服務內容。稅務部門根據企業“定制”情況,為其提供提醒服務。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提醒服務內容僅是幫助企業了解出口退(免)稅有關情況的參考信息,不作為出口退(免)稅的辦理依據,因此,企業在關注提醒服務內容的同時,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七)《公告》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流程進行了哪些調整?
答:《公告》簡化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流程。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在生產企業完成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后,即可為該生產企業申報代辦退稅,無需先行辦理代辦退稅備案。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原來在代辦退稅備案環節,需報送的代辦退稅風險管控制度,改為企業留存備查。
(八)《公告》推行的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措施,具體指什么?
答: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措施是指,以風險可控為前提,對于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后方可辦理的首次申報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后的首次申報退(免)稅業務,區分不同企業的不同業務類型設置不同退(免)稅限額標準。企業累計申報的退(免)稅額未超限額標準前,稅務部門為企業先行審核辦理退(免)稅;超過限額后,超額部分待實地核查通過后再行辦理退(免)稅。稅務機關經實地核查發現,企業已辦理退(免)稅的業務屬于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適用“容缺辦理”的出口退(免)稅業務,既包括企業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也包括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
(九)《公告》優化調整了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和使用方式,主要優化調整了哪些內容?
答:主要是優化調整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6類出口退(免)稅證明的開具和使用方式。《公告》施行后,納稅人申請開具6類證明的,稅務部門通過信息系統為其開具電子證明,并通過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網上渠道(以下簡稱網上渠道)向企業反饋電子證明。企業辦理后續涉稅事項時,無需另行報送紙質證明,改由稅務部門自行查驗電子證明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需要作廢上述6類電子證明的,需要先行確認證明使用情況,已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不得對證明予以作廢。
(十)《公告》“非接觸”辦理措施施行后,是否意味著企業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做到了申報、審核、反饋全程網上辦?
答:是的。《公告》“非接觸”辦理措施施行后,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及退(免)稅申報等事項時,按照現行規定需要現場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可選擇通過網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提交。稅務部門受理申報后,使用信息系統為納稅人審核辦理相關事項,并通過網上渠道反饋辦理結果,做到了申報、審核、反饋的全程網上辦。
(十一)《公告》優化調整了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了哪些內容?
答:經廣泛調研企業和基層稅務部門,《公告》對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進行了梳理和優化,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
一是減少事前申報事項。取消出口退稅貨物無法收匯時,需事前申報的要求,改為企業自行留存相關資料以備稅務部門核查。
二是擴大視同收匯范圍。對于為應對疫情等影響購買出口信用保險、無法收匯時獲得保險賠款的企業,將未收匯則不能退稅的政策,調整為將保險賠款視同收匯,予以辦理退稅。
三是實施分類精準管理。(1)對于存在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提供過虛假或冒用收匯材料等高風險情形的企業,強化風險防范,要求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提供收匯材料;(2)對于不存在上述高風險情形的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無需報送收匯材料,留存備查即可。
四是區分情況進行處理。(1)對于未按規定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待收齊收匯材料后,可繼續按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2)對于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十二)《公告》中的八條措施內容分三步實施,這樣安排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公告》是對《通知》的具體細化,涉及多項出口退稅支持舉措。為確保措施精準便捷、直達快享,我們在會同相關部門加緊開發升級相關信息系統的前提下,結合系統改造難度、措施實現速度,對《公告》中八條措施的實施時間進行了安排:5月1日施行三條措施,6月1日施行兩條措施,6月21日再施行三條措施,實現出口退稅支持舉措“長流水、不斷線、打連發、呈遞進”,持續增進出口企業退稅服務體驗感,不斷為出口企業減負擔、增便利、添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