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6號,以下簡稱《條例》),現對簡化辦理市場主體歇業、注銷環節涉稅事項公告如下:
一、簡化市場主體歇業環節的稅收報告和納稅申報
(一)市場主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按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歇業的,不需要另行向稅務機關報告。
(二)歇業狀態的市場主體依法應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可按如下方式簡并所得稅申報,且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1.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按月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其總機構辦理歇業后,總機構及其所有分支機構可自下一季度起調整為按季預繳申報;僅分支機構辦理歇業的,總機構及其所有分支機構不調整預繳申報期限。
2.未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按月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辦理歇業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調整為按季預繳申報。
3.按月申報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調整為按季預繳申報。
(三)歇業狀態的市場主體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
二、非正常戶歇業期間的納稅申報
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市場主體,在解除非正常狀態之前,歇業期間不適用上述簡化納稅申報方式。
三、簡化市場主體注銷環節的清稅文書辦理
(一)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改革實施后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
1.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
2.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沒有領用、沒有申請代開過發票,且沒有欠稅和沒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
(二)經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的市場主體,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清稅文書的,稅務機關即時開具。
四、規范納稅服務和稅務管理
稅務機關要為市場主體享受歇業政策、辦理注銷涉稅事宜提供便利服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做好稅務管理、風險防控工作。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6月14日
【政策解讀】:
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臺的?
答:2021年8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6號,以下簡稱《條例》),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對現行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進行了系統梳理、整合,將商事制度改革成熟舉措法律化,規定了簡易注銷程序、增設了歇業制度。
為貫徹落實《條例》,做好市場主體登記與稅收業務制度銜接,服務納稅人,制定本公告。
二、市場主體歇業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報告?
答:按照《條例》規定,歇業是市場主體的自主行為,只需按規定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稅務機關不對市場主體歇業設置稅務前置條件,市場主體歇業不需要另行向稅務機關報告。
三、市場主體歇業期間在稅收業務辦理方面主要有哪些特殊政策?
答:市場主體歇業期間可以享受便利化辦稅政策,同時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與正常經營期間相比,市場主體歇業期間在納稅申報方面適用了更為簡便的政策,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改為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市場主體恢復經營的,按歇業前方式辦理資源稅申報,可按歇業前期限或繼續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其中歇業當年恢復經營且已調整預繳申報期的,當年不再變更。
四、非正常戶歇業期間納稅申報如何辦理?
答: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市場主體,在解除非正常狀態之前,歇業期間不適用本公告規定的簡化納稅申報方式;在解除非正常狀態之后,歇業期間可以適用本公告規定的簡化納稅申報方式。
五、“兩證整合”后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申請簡易注銷時,可免于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的條件是什么?
答:長期以來,稅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聯合開展企業簡易注銷改革,便利市場主體退出。“兩證整合”改革實施后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免于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沒有領用、沒有代開過發票,且沒有欠稅、沒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
六、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如何辦理清稅文書?
答:《條例》規定有關清算組可以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在此情形下,市場主體無需辦理稅務注銷即可申請辦理注銷市場主體登記。但實踐中,部分市場主體出于自身的考慮要求開具清稅文書。為了滿足此類市場主體開具清稅文書的需要,并給基層稅務機關提供可遵循的政策依據,在此對相關政策給予明確:經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的市場主體,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清稅文書的,稅務機關即時開具。
七、按照公告要求,稅務機關該如何進行服務和管理?
答:稅務機關要為市場主體享受歇業政策、辦理注銷涉稅事宜提供便利服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稅務管理、風險防控工作。
八、公告何時開始施行?
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