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辦征科函〔2022〕245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2〕16號)要求,現將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后15日內申報納稅的各稅種2023年度具體申報納稅期限明確如下,請各地稅務機關及時告知納稅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1月15日為星期日,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為星期六,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為星期六,申報納稅期限順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申報納稅期限的,應當提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2年12月27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