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0號)相關規定,現將《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八批)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八批)
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2月2日
【政策解讀】: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八批)的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相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此前,稅務部門落實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主要參照交通部門以往的管理模式,即相關企業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采集系統提交申請,將車型列入《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相關信息傳遞給稅務總局,由稅務總局負責審核并編列發布《免稅圖冊》,納稅人依據《免稅圖冊》申請免稅。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要求,提升納稅服務水平,提高稅收管理質效,更好地維護納稅人權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制發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0號),進一步優化專用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管理機制,由稅務部門審核轉變為委托專業機構審核,由依據《免稅圖冊》比對享受轉變為依據《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自動享受稅收優惠。具體如下:
一是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按要求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管理系統”提交申請材料;二是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裝備中心)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三是裝備中心按照《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技術要求》(以下簡稱《技術要求》)依規開展技術審查;四是裝備中心將通過審查的車型提交后,由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目錄》。
二、本批《目錄》基本情況
本批《目錄》為2023年第一次發布,累計為第八批,共涉及208家企業的505個車型。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未通過技術審查如何處理?
未通過技術審查是指申請人通過申報系統提交相關資料,由于不符合《技術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寫有誤等原因,裝備中心給予“不通過”結論的情形。舉例說明:
例1.甲公司申請將XXX型通訊車列入《目錄》,該車輛額定裝載質量(生產廠家為車輛設定的最大允許裝載質量)小于1000kg,但企業提供的專用裝置在車廂地板上的投影面積小于車廂地板面積的50%,不屬于專用車輛。
例2.乙公司申請將XXX壓縮式垃圾車列入《目錄》,該車輛裝備有液壓機和填塞器,為垃圾自行壓實裝入、轉運和卸料的專用自卸運輸車,以載運垃圾為主要目的,不屬于專用車輛。
例3.丙公司申請將XXX型宣傳消防車列入《目錄》,該車輛為裝備有影像、音響和發電設備,用于消防知識宣傳的廂式專用作業汽車;但其車輛上的專用裝置多為可移動的裝置及設備,未被固定在車體上,不屬于專用車輛。
對于未通過技術審查的情況,若申請人不認可裝備中心技術審查結論,可以通過申報系統隨時重新申報;在重新申報時,可對裝備中心技術審查結論提出自己的意見,并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裝備中心重新給予技術審查結論。若申請人仍不認可裝備中心技術重新審查結論,可以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務電話平臺咨詢、建議、投訴,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反映相關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程序予以辦理。
(二)《目錄》發布前已出廠銷售的專用車輛如何辦理免稅?
根據規定,《目錄》發布前已出廠銷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后,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可以憑免稅標識等車輛電子信息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
舉例說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臺未列入《目錄》的車輛,A公司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未標注免稅標識;之后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第八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錄》發布后,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信息,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借免稅標識等依法享受免稅政策。
(三)納稅人繳納車購稅后專用車輛納入《目錄》如何處理?
如果納稅人購買了專用車輛并繳納了車輛購置稅,之后專用車輛列入了《目錄》,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后,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可以憑免稅標識等車輛電子信息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舉例說明:A公司于2023年1月5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臺未列入《目錄》的車輛,B納稅人購車后繳納了車購稅,之后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第八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第八批《目錄》發布后,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信息,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借免稅標識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八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