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進一步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3月26日
【政策解讀】: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的規定,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發《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將個體工商戶減半征稅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為及時明確政策執行口徑,確保減稅政策落實到位,個體工商戶應享盡享,我們制發了此項《公告》。
二、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減半政策。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樣的?
個體工商戶在預繳和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半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進行備案,通過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自動為其提供申報表和報告表中該項政策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四、取得多處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舉例如下:
【例1】納稅人張某同時經營個體工商戶A和個體工商戶B,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80萬元和50萬元,那么張某在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可以享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
五、減免稅額怎么計算?
為了讓納稅人準確享受稅收政策,《公告》規定了減免稅額的計算公式: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舉例說明如下:
【例2】納稅人李某經營個體工商戶C,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500),同時可以享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2000元,那么李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納稅人吳某經營個體工商戶D,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000元(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65500),同時可以享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6000元,那么吳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實際上,這一計算規則我們已經內嵌到電子稅務局信息系統中,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和報告表預填服務,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準確、如實填報經營情況數據,系統可自動計算減免稅金額。
六、個體工商戶今年經營所得已繳稅款的,還能享受優惠政策嗎?
為向納稅人最大程度釋放減稅紅利,個體工商戶今年經營所得已經繳納稅款的,也能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當年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