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地產“營改增”稅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市內開發房地產項目取得的收入應在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繳納增值稅。
二、納稅人項目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內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管理證明》,持該證明在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登記”。
三、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已開工且尚未銷售完成的項目,應于2017年7月20日前,完成辦理“報驗登記”。
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未開工的項目,應在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后20日內完成辦理“報驗登記”。
四、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報驗登記”,其項目開發收入增值稅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繳納,同時應建立項目管理臺賬,分項目記錄并歸集稅款繳納情況,留存備查。
五、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不同行政區域同時開發多個項目,應分別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報驗登記”,單獨核算各項目收入并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繳納增值稅。在同一行政區內有多個項目的,只需辦理一次“報驗登記”。
六、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