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地字〔1989〕83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軍隊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現將對軍隊系統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軍辦企業(包括軍辦集體企業)的用地、軍隊與地方聯營或合資的企業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軍隊無租出借的房產占地,由使用人代繳土地使用稅。
????三、軍需工廠用地,凡專門生產軍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稅;生產經營民品的,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既生產軍品又生產經營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劃分征免土地使用稅。
????四、從事武器修理的軍需工廠,其所需的靶場、試驗場、危險品銷毀場用地及周圍的安全區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稅。
????五、軍人服務社用地,專為軍人和軍人家屬服務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對外營業的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六、軍隊實行企業經營的招待所(包括飯店、賓館),專為軍內服務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兼有對外營業的,按各占的比例劃分征免土地使用稅。
????七、對軍隊整編期間交由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機構管理的營房用地,在1990年底前,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軍隊其他部門出租、營業等房產占地,應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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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