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0〕434號
??? 注釋:條款失效,“一、對1990年以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凡已經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三年的,應按規定恢復征稅;對已經辦理免稅手續,但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還不滿三年的 ,可以繼續免稅到滿三年為止。
二、對1990年1月1日以后,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不再享受三年免稅照顧,應照章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上述條款中有關車船使用稅的表述全部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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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1990年1月1日以后,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不再享受三年免稅照顧,應照章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上述條款中有關車船使用稅的表述全部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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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86)財稅地字第8號和(87)財稅地字第3號文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后,從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3年。目前,許多事業單位免稅已滿3年。經研究決定,從1990年起,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恢復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現通知如下:
????一、對1990年以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凡已經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3年的,應按規定恢復征稅;對已經辦理免稅手續,但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還不滿3年的,可以繼續免稅到滿3年為止。
????二、對1990年1月1日以后,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不再享受3年免稅照顧,應照章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