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地字〔1989〕123號
??? 注釋:條款失效,第二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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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現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原則上應征收土地使用稅,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其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三、除上述規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