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86號
????最近,財政部就房地產開發業務收入實現問題以(94)財會二字第2號文件答復深圳市財政局稱:“轉讓、銷售土地和商品房,應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經移交,已將發票賬單提交買主時,作為銷售實現”,并將該復函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該復函發出后,不少地區稅務機關詢問,對于房地產經營征收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還是按該復函的規定執行。
????經與財政部聯系,該復函是僅就房地產經營的會計核算而言的,并不是對房地產經營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作出新的規定。因此,房地產經營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仍應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仍應以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