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95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以下簡稱“企業”)從1994年1月1日起,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繳納印花稅。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書立、領受的各種應稅憑證,包括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不征印花稅。
????二、企業1993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的應稅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額或原合同到期續簽合同的,按規定貼花。
????三、記載資金的賬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貼花;對啟用的新賬,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免貼印花;對1994年1月1日以后啟用的其他賬簿按規定貼花。
????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業取得的產權轉移書據和權利許可證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換證、換照、轉讓行為的,按規定貼花。
????五、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允許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經營期已不足三年的企業,應在經營期內貼足印花。
????六、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稅現行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