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4〕644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近接廣州市稅務局稅一〔1994〕327號《關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反映該市部分國內企業將土地三通一平后以土地與外商合作建商品房,雙方成立合作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中方將土地使用權轉移到合作公司,外方負責興建商品房的一切資金并負責商品房在境外銷售,雙方采取分建筑面積、分銷售收入、提取固定利潤等分配形式。并對上述經營活動中涉及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如何計征營業稅問題,要求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中外雙方合作建房的征稅問題
????同時,對銷售商品房也應征稅。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積)各自銷房的,則對中外雙方各自銷售商品房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如果采取統一銷房再分配銷售收入的,則就統一的銷售商品房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如果采取對中方支付固定利潤方式的,則對外方銷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
????二、關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開發費征稅問題
????外方提前支付給中方的前期工程的開發費用,視為中方以預收款方式取得的營業收入,按轉讓土地使用權,計算征收營業稅。對該項已稅的開發費用,在中外雙方分配收入時如數從中方應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沖減中方當期的營業收入。
????三、對中方定期獲取的固定利潤視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計算征收營業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