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財稅字第95號
????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二、稅率
????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三、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按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另有規定者除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四、納稅環節
????納稅人銷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銀首飾(含以舊換新),于銷售時納稅;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于移送時納稅;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于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憑據的當天;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的當天;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方交貨的當天。
????六、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征稅環節后,經營單位進口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進口環節征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征收;出口金銀首飾由出口退稅改為出口不退消費稅。
????個人攜帶、郵寄金銀首飾進境,仍按海關現行規定征稅。
????七、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如果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在計算消費稅時,應按以下公式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
? | 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 ? |
????金銀首飾的銷售額= | ------------------------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