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5〕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所屬不獨立核算的單位,向該納稅人或者該納稅人所屬其他不獨立核算的單位提供應稅勞務,并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應當繳納營業稅。實施新稅制后,一些地方稅務部門要求明確:對于油氣田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為本油氣田提供油氣勘探開發勞務,是否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征收營業稅。
據調查了解,原油、天然氣生產作為資源開發行業,其生產過程要經過地質勘探、鉆井、采注、集輸等環節。油氣集輸工程、油田注水(氣)工程、供電工程、通信工程等配套工程建設,是這些生產工藝環節的必要內容。油氣田按照專業化生產的要求,分別組建了不同的專業生產隊伍,如勘探公司、鉆井公司、油建公司等非獨立核算的二級單位,從事油氣生產不同環節的不同作業。由此可見,原油、天然氣的生產過程,雖然與加工工業購進原材料然后加工、裝配產品的生產過程不同,但均屬于貨物的生產過程。油氣田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為本油氣田提供油氣勘探開發勞務,其性質屬于原油、天然氣這種特定貨物的生產行為。因此,對于油氣田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為本油氣田提供油氣勘探開發勞務,不應當征收營業稅。為便于各地執行,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油氣田下設的非獨立核算單位,為本油氣田提供油氣勘探開發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下設的獨立核算單位,為本油氣田提供油氣勘探開發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油氣田下設的非獨立核算單位,為本油氣田提供油氣勘探開發勞務以外的其他勞務,以及對外提供勞務(包括油氣勘探開發勞務在內,下同)或向本油氣田下設獨立核算單位提供勞務,凡屬營業稅應稅勞務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均應當征收營業稅。
二、本通知所稱油氣田,系指石油管理局、石油勘探局和石油會戰指揮部。
三、本通知所稱油氣勘探開發勞務,系指與勘探開發原油、天然氣有關的勞務,具體是指地質勘探、鉆井、測井、錄井、固井、井下作業;管道及油氣集輸工程;油氣生產的注水(氣等)、排水工程;油氣生產的供電工程和通訊工程;油田內的道路、橋涵、河堤、碼頭、海堆工程。
油氣勘探開發勞務的范圍,必須按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執行,各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不得擅自擴大。
上列項目范圍的具體界定,由省級地方稅務局制定辦法并報總局備案。
四、油氣田下設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既為本油氣田提供油氣勘探開發勞務,又為本油氣田提供其他勞務或對外提供勞務及向本油氣田下設獨立核算單位提供勞務的,須對不征稅的油氣勘探開發勞務與應當征營業稅的勞務分別進行財務核算,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財務資料的,其為本油氣田提供的油氣勘探開發勞務應當并入應稅勞務中征收營業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