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6〕32號
????據了解,各地在以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口完稅憑證)為憑據進行稅款抵扣時問題較多,執行不統一。為加強管理、現規定如下:
????一、對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即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只準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稅款。
????二、申報抵扣稅款的委托進口單位,必須提供相應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憑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款。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