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6〕60號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鐵路施工企業承建京九鐵路、浙贛復線工程收取“三項費用”等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贛地稅發〔1996〕35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對鐵路施工單位承建京九鐵路、浙贛復線向發包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費、勞動保險基金、施工機構遷移費及其他價外費用,應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