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6〕635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郵政匯兌資金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閩地稅政一〔1996〕3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關于“存款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對郵政部門將郵政匯兌資金存入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中關于“對一般貸款業務,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額征稅”的規定,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郵政部門發放貸款,不論用途如何,均屬于一般貸款業務,對其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一律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此復。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