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7〕45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
????現將《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7〕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通知精神,進一步規范金融保險業的稅收政策,現將有關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問題一并明確如下:
????一、關于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于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于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于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來源于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于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融資租賃業務營業額問題
????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四、關于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后,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
????五、關于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六、關于對貼現、押匯業務的征稅問題
????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征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于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
????七、關于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于應征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八、關于委托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托,為其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托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征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并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托方應納的營業稅,并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九、關于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
????附件:《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編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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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