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6〕727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 你局《關于對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京國稅一〔1996〕42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 鑒于你局經過大量調查已經核實,目前市場上銷售的一些含金飾品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等,其生產工藝與包金、鍍金首飾有明顯區別,且這類含金飾品在進口環節均未征收消費稅。為嚴密征稅規定,公平稅負,避免納稅人以飾品名稱的不同鉆空子,進行偷稅、逃稅,現對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重申如下:
??? 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凡采用包金、鍍金工藝以外的其他工藝制成的含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首飾等,都應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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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