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7〕176號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云南、陜西、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四川、甘肅省(自治區)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契稅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機關。契稅征收機關是稅務機關。
二、征收方式。契稅征收應當以征收機關自征為主。目前自征確有困難的地區,經上一級征收機關批準,可以委托當地房屋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代征。對代征單位,征收機關應發給委托代征證書,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確保將代征稅款及時解繳入庫。
三、減稅、免稅。按《條例》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可向當地征收機關書面提出減稅、免稅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征收機關應在嚴格審核后辦理減稅、免稅手續。代征單位不得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的審批程序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征收機關具體規定。
四、票證管理。為使征管工作逐步規范化,契稅的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格式全國統一,具體式樣及有關說明另行規定。征收中需要的其他有關票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征收機關統一制定格式和組織印制。
鑒于目前農村地區尚無專門的房屋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征收機關在對農村地區的房屋產權轉移征收契稅時,應當在核實有關情況并確認轉移的合法性后,給納稅人核發記載有房屋基本情況、房屋產權轉移情況以及契稅完納情況的“契稅完稅憑證”。在發放房屋所有權證的城鎮地區是否發放“契稅完稅憑證”,由各地省級征收機關自定。“契稅完稅憑證”的參考格式及有關說明另行下發。
五、會計科目設置。《農業稅收征解會計制度》中契稅收入二級科目調整為:土地出讓、土地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滯納金和罰款收入。
六、征收經費。征收經費的來源和管理仍按現行辦法執行。各地對征收經費要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保證征收管理工作的開展。
對代征單位,征收機關可以付給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支付比例,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事項
除《條例》、《細則》已有明確規定者外,契稅的征收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凡1997年10月1日前已簽訂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但未辦理納稅手續的,對其征稅處理仍按原政策執行。
?
?
???????????????????? 國家稅務總局
?????????????????????? 1997年11月25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