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檢檢聯〔1997〕353號
????為了做好新疆棉頂替進口棉加工出口產品(以下簡稱“出疆棉”)的工作,落實“出疆棉”的退稅政策,國家經貿委等16個有關單位下發了《關于印發〈關于鼓勵使用新疆棉生產出口產品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經貿市〔1997〕598號)、外經貿部等5個有關單位下發了《關于下發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產頂進”出口企業名單的通知》(〔1997〕外經貿管發第648號)、財政部等3個有關單位下發了《關于使用新疆棉生產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126號)(見附件1、2、3)。為貫徹落實中央鼓勵企業使用新疆棉的有關精神,做好出口棉產品的含棉率檢驗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經“出疆棉”協調小組同意,出口棉產品含棉率的檢驗工作由商檢機構承擔,稅務部門憑商檢機構的檢驗結果核定退稅。商檢機構含棉率的檢驗不另行收費。
????二、外經貿部等有關單位核定的使用新疆棉“以產頂進”的出口企業,在出口報驗時要向商檢機構提供《使用新疆棉生產出口產品監管證書》(以下簡稱《監管證書》)(見附件4)。
????三、各地商檢機構要嚴格按照棉產品(純棉及棉混紡紗線、織物、服裝及其他制品)的相關標準對出口棉產品的含棉率進行檢驗。含棉率檢驗是指棉產品中棉花含量的測定,并不要求確定其中新疆棉的用量。企業使用新疆棉的總量,由其他部門核定。
????各地商檢機構要單獨建立《出口棉產品含棉率檢驗原始記錄單》,填寫《監管證書》并交報驗人,同時復印一份留存。
????四、各地商檢機構要與當地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加強出口棉產品的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掌握企業使用新疆棉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國家商檢局,并通報當地國稅機關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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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