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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財清字〔1998〕9號
????為了準確掌握我國城鎮集體企業的真實情況,確保全面完成全國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我們研究提出了《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上報。
????附件: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


????附件:
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
????為了保證全國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全面徹底,進一步加強城鎮集體經濟的管理,準確掌握我國城鎮集體企業的真實情況,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8年在全國全面開展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各級清產核資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經貿、稅務等部門在1998年全面開展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中,要認真組織開展對各類“掛靠”集體企業的清理甄別工作,現就有關工作明確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清理甄別工作意義的認識
????由于歷史原因,在我國城鎮集體企業群體中,一些非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在投資舉辦企業初期或發展過程中,為享受國家有關集體企業的優惠政策,或為取得有關的生產和經營資格,或為保持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信譽,或為便于獲取有關證明材料,或因原主管部門及單位取消、變更等原因,在各地區、各部門形成了數量較多的“掛靠”集體企業。“掛靠”集體企業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集體性質,但不少企業僅與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之間采取自愿委托、任意劃轉或互相協商的松散管理方式,未納入正常的集體經濟管理范圍。“掛靠”集體企業的長期存在,導致集體企業戶數的虛增和資產總量的失真,影響了國家對不同公有制經濟性質企業的正確判定,以及影響財會制度和稅收政策的規范執行。為此,在1998年全國全面開展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中,將認真組織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作為重要工作內容之一,其必要性是:
????(一)有利于準確摸清我國城鎮集體企業的數量和資產狀況,保證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全面徹底。
????(二)有利于促進集體企業改革和發展,促使集體企業加強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三)有利于明晰企業產權關系,消除發生產權糾紛的隱患,維護各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四)有利于推動各類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維護經濟正常管理秩序。
????二、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的工作范圍
????根據全國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有關規定,凡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城鎮集體企業,但資本來源主要為個人或國有企業(單位)投資、合資、合作,其現有財產構成不屬于集體性質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費(掛靠費)名義上由有關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臨時管理、委托管理或“掛靠”管理等企業,均屬此次清理甄別工作的范圍。其包括:
????(一)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實際為私營(或個體)的企業。
????(二)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實際為國有的企業。
????(三)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實際為私營投資者共同投資舉辦和經營的個體聯營或合伙企業。
????(四)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實際為非國有經濟與國有企業或單位投資舉辦的國有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
????(五)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已名存實亡,有關“掛靠”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督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仍對其承擔管理責任的企業。
????(六)登記注冊為集體但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類“掛靠”社會團體或經營單位。
????(七)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因原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撤銷、合并、變更或劃轉其他單位臨時“代管”的“掛靠”企業。
????(八)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其財產關系不清的各類“民營”等企業,以及其他類型的“掛靠”企業。
????三、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的主要任務
????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在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經貿、稅務等部門組織進行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的工作時,要認真完成下列工作任務:
????(一)明晰企業財產歸屬。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在初步判定企業性質后,要按照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的有關規定,對企業資本來源及現有財產的產權,各投資者應占有的份額,或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在“掛靠”企業中的投資、借款的數量予以具體明確,要查清“掛靠”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數量。
????(二)對企業性質進行甄別。企業的所有制性質是企業法人登記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不同的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及分配形式,核準企業不同的所有制或不同的經濟性質是一項嚴肅的法律確認行為,各級清產核資機構要在戶數清理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登記注冊時的有關投資的原始憑證和歷史資料,對企業性質做出準確判定,明確企業所有制性質。
????(三)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對經清理甄別后認定為非集體性質的企業,各級清產核資機構要督促“掛靠”集體企業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申報有關文件和資料,變更企業性質。
????四、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的基本方法
????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要按照國家現行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和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要求進行,其主要內容和基本方法是:
????(一)按照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戶數清理、核查的具體要求,認真確定工作范圍和對象,并將各類“掛靠”企業全部納入清理甄別的工作范圍,為全面鋪開工作奠定基礎。
????(二)認真組織企業搜集、核實企業原始投資憑證和資金來源渠道,摸清現有財產數量、企業分配關系及享受的國家優惠政策等實際情況,為判定企業性質創造條件。
????(三)按照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的政策規定,對企業現有資產、負債、權益進行認真界定,由各投資方簽署界定文本文件,據此由清產核資機構出具產權界定的法律文件,劃清投資來源或出資人,明確財產歸屬關系。
????(四)對清理甄別后的各類“掛靠”集體企業應采取不同方式進行處理:
????1.對經核實為集體性質或集體資產與職工個人股權占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企業,納入本部門、本地區清產核資工作范圍,組織企業按照清產核資規定的工作內容,繼續完成價值重估、資金核實、產權登記,并按規定填報完成集體企業各類統計報表;甄別結果和產權界定的文件應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備案。
????2.對經核實為國有性質的企業,經地市級人民政府批準作為國有企業。這些企業要按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有關規定,補課完成清產核資各項工作,單獨填制報表匯總上報,并在清產核資后納入國有資產統計范圍。由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并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企業經濟性質和稅務登記。
????3.對經核實屬于集體與私營國有企業聯營性質的集體企業,要按照集體企業對外投資的有關規定,查清各類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對集體資產與職工個人資產控股的企業,要及時納入集體企業財務和資產統計范圍;對集體資產與職工個人資產不控股的企業,由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企業經濟性質或組織形式和稅務登記。
????4.對經核實為私營或個人性質的企業,由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限期辦理變更企業經濟性質和稅務登記。
????(五)各級清產核資機構要對清理甄別的“掛靠”集體企業的總體情況,包括集體企業總戶數、清理甄別戶數及清理工作結果等,單獨形成單位工作報告,并做好分類統計工作。
????五、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的有關要求
????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任務,政策性強,涉及企業、部門等方方面面的既得利益,各級清產核資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經貿、稅務等部門在組織開展此項工作時,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產權界定政策進行,具體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掛靠”集體企業與主管單位之間,其產權關系有法律依據或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無約定的按照投資、借款或扶持性投入協商處理。
????(二)對本企業職工以外的個人投入所占比重較大(50%以上)的企業,在明確國家對集體企業各項優惠政策在該企業所形成的集體資產份額后,可按原始投資比例確定其投資權益。
????(三)為促進企業的穩定和發展,對經產權界定后明確為私人資產的部分,經所有者同意仍留在企業使用并不變現的資產,按稅法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部分,可留作集體資產用于原企業的生產與發展。
????(四)對原主辦單位和主要經營者均未出資,主要靠貸款、借款所形成的資產,因企業的原因至今尚未歸還貸款、借款的,按原實際擔保人或承擔連帶責任的企業、單位的產權性質確定產權歸屬;企業已經歸還貸款、借款或因債權方原因至今尚未歸還貸款、借款的,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確定歸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
????(五)認真按照本規定進行清理甄別的非集體企業,其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允許比照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有關優惠政策和財務規定處理;對經核實實收資本低于注冊資本金的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限期補足,逾期不補足的,按實收資本重新核定注冊資本金。
????六、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的組織實施
????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是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重要工作內容,關系到整個清產核資的工作質量,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對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搞好協調配合,把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做為今年全面鋪開的一項重點工作抓緊抓好:
????(一)全國組織工作在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的領導下,具體由財政部清產辦負責組織實施。
????(二)各地區由各級清產核資機構牽頭,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經貿、稅務等有關部門組織所轄區域內“掛靠”集體企業具體實施。
????(三)中央各有關部門的清理甄別工作按照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形式進行,即按系統集中組織清產核資的中央部門,其清理甄別工作由中央部門管理等組織實施;按屬地原則組織開展清產核資的中央部門,其清理甄別工作由地方清產核資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組織,各有關中央部門及企業要給予積極配合。
????(四)對清理出已名存實亡的“掛靠”集體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企業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的工作同1998年全國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同步進行,基本工作應在6月底以前完成。
????七、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的工作紀律
????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在組織工作中要加大組織力度,做好宣傳和有關政策解釋工作,各類“掛靠”集體企業必須認真配合,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清產核資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經貿、稅務部門要加強對“掛靠”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檢查和指導,對不按規定開展工作或走過場的企業處理如下:
????(一)對未按規定組織清理甄別工作的“掛靠”集體企業,追究“掛靠”部門及單位和“掛靠”集體企業有關領導的責任。
????(二)對未按規定組織清理甄別工作的“掛靠”集體企業,其享受國家對集體企業優惠政策形成的資產應限期收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嚴格依法處理,稅務機關實施重點稅務稽核。
????(三)對拒不按照要求參加清理甄別的“掛靠”集體企業,由各級清產核資機構指定中介機構對其進行全面的清產核資,有關費用由“掛靠”集體企業或“掛靠”主管部門及單位支付。
????(四)對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中提供虛假證明,以及侵犯出資者權益等違法行為予以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予以處理。
????(五)凡在此次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中,已確認為集體性質的企業,在產權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今后不得隨意變更企業性質。
????附表:“掛靠”集體企業清理甄別情況表


????附表:


【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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