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8〕151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際慣例和互惠對等原則,國務院批準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包括特定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下同)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按增值稅稅率辦理退稅。現將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駐華使(領)館辦公用房及館長住宅所消費的自來水、煤氣、暖氣按13 %稅率辦理退稅,所消費的電按17 %稅率辦理退稅;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的其他中國產物品按17 %稅率辦理退稅。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 月1日起執行,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注明的時間為準。
三、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 關于印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退稅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8] 38 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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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