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糧辦〔1998〕2432號
????為加強對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當前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5號)要求,現就糧食銷售發票使用和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糧食經營(不包括免征增值稅的企業)、加工企業銷售糧食時,一律使用“七聯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第五聯為隨貨同行聯(承運聯)。上述糧食經營、加工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在第五聯加蓋“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并要加注“銷貨地點”。“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由開票單位按照統一樣式刻制(印章式樣附后)。
????二、從事糧食經營、加工業務的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免征增值稅的企業)銷售糧食時,一律使用由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帶有隨貨同行聯(承運聯)的“糧食銷售統一發票”。“糧食銷售統一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設計、印制。“糧食銷售統一發票”中要設立“銷貨地點”一欄,開票單位必須如實填寫。
????三、跨縣(市)運銷小麥、玉米和稻谷,必須持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帶有隨貨同行聯(承運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糧食銷售統一發票;跨縣(市)運銷成品糧,必須持有糧食加工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帶有隨貨同行聯(承運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糧食銷售統一發票。凡不能出具帶有隨貨同行聯(承運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糧食銷售統一發票的,一律視為非法販運。
????四、國有企業、農墾企業和司法系統農場跨縣(市)運銷本企業直屬單位生產的糧食,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采取措施,加強監管巡查,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跨縣(市)運銷的原糧和成品糧的檢查。對非法販運糧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糧食收購條例》處罰;對一票多用、重復使用帶有隨貨同行聯(承運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糧食銷售統一發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嚴厲懲處;對私印、偽造和非法買賣帶有隨貨同行聯(承運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糧食銷售統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有關法律法規嚴厲懲處;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糧食、稅務等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有關政策,積極支持和保護正常的糧食流通,嚴禁借機上路設卡,搞地區封鎖,亂收費、亂罰款。對違法違紀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
????七、上述規定自1999年1月1日開始執行。帶有隨貨同行聯(承運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糧食銷售統一發票從1999年1月1日正式啟用,同時舊版的糧食銷售普通發票停止使用。
????附:關于刻制“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的說明
????附件:
關于刻制“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的說明
????各地糧食收儲企業、糧食加工企業和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按照本附件規定的樣式、尺寸、字體和字號,刻制“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
????“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的樣式見圖:
????“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的尺寸為:?外框:6.6厘米(長)×1.2厘米(寬),內框:6.4厘米(長)×1.0厘米(寬)
????“隨貨同行聯(承運聯)”印章的字體和字號為:小二號楷體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