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425號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普通發票式樣設計權限問題的請示》(湘地稅發〔1999〕5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通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第五條規定,“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此條所說發票的式樣包括發票所屬的種類、各聯用途、具體內容、版面排列、規格、使用范圍等。”以上規定明確表明,發票設計職權在稅務機關。發票設計完全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稅務機關設計使用的發票都有稅務機關特定的要素和管理標志,如發票種類、發票聯次、發票監制章、發票代碼、稅率、稅額、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刷廠,以及發票的防偽措施(包括版面防偽設計)。這些管理的標志和要素都是由稅務機關來確定,其他單位或個人無權行使稅務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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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