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9〕125號
????為便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的貫徹執行,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為了便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獎勵單位或獲獎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科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和科學技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國科發政字〔1998〕171號)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企業登記手續及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評估機構的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不提供上述資料的,不得享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上述科研機構是指按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審批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1997〕14號)的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
????上述高等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
????二、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四、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附件:1.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審批事項的通知
????2.國家科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3.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附件1: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審批事項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中編辦發〔1997〕14號
????按照國務院關于《“九五”期間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6〕30號)的精神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1996〕17號)中“科研、教育、文化、衛生、新聞出版等各類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事宜,均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和權限,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統一審批”的規定,為進一步理順科研機構設置的審批關系,解決好科研機構設置重復、力量分散、專業和人才結構不盡合理的狀況,促進科技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科研機構的合理布局,現將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設置審批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科研機構包括各類研究所、研究中心、開發中心、中外合資研究所等,由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提出申請,分別報送國家科委和中央編辦。國家科委提出審核意見后,報中央編辦審批。
????二、省級(含副省級市)各部門設立科研機構,由各部門分別報同級科委和編辦。科委審核后,報同級編辦審批。廳局級科研機構的設立、變更,由省級編辦會同科委審查提出意見,并經省政府或省編委審核同意后,分別報國家科委和中央編辦。國家科委提出審核意見后,由中央編辦報送中央編委審批。
????三、地方其他各級設立科研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辦商同級科委,參照(一)、(二)條作出規定。
????四、科研機構的變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設、改變隸屬關系和撤銷),由各級科委審核后報同級編辦審批。
????附件2:
國家科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1997年7月2日?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
????(通知略)
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行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入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國家科委頒布的高新技術范圍;
????(二)為公司主營產品的核心技術;
????(三)技術成果的出資者對該項技術合法享有出資入股的處分權利,保證公司對該項技術的財產權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經通過國家科委或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的認定。
????第五條?科技管理部門在下列范圍內認定高新技術: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一)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本高新技術范圍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由國家科委進行補充和修訂。
????第六條?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成果出資者應當與其他出資協議約定該項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圍、成果出資者對該項技術保留的權利范圍,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七條?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需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國有資產評估結果依法需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確認的,還應辦理確認手續。作價金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報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認定:
????(一)技術成果出資申請書:載明技術成果的權利狀態,使用權的出讓情況及其實施效果;
????(二)出資人對該項成果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包括專利證書、軟件登記證書、植物新品種登記證書、專利權受讓合同、技術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
????(三)技術入股協議書,以及公司實施該項成果的立項批文或投產計劃;
????(四)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
????(五)科技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經科技管理部門審查認定后,公司股東應就高新技術成果入股作價金額達成協議,并將該項技術成果及與之相當的出資額寫入章程。
????第九條?公司股東應當根據國家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的規定,持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審查認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
????第十條?高新技術成果的出資者在公司成立后,應當根據出資協議,辦理高新技術成果的權利轉移手續,提供技術資料,并協助高新技術成果的應用實施。違反協議約定,不履行高新技術成果交付義務,或超出協議約定保留的技術成果權利范圍使用該成果的,應當向其他出資者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評估人員、有關審核和登記人員應當為出資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雙方以高新技術成果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適用本規定;高新技術成果應按出資期限一次性出資到位。
????第十三條?具有法人資格的非公司制科技開發型企業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科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政字〔1998〕171號
????(通知略)
《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做好高新技術審查認定工作,規范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行為,根據《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認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金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或科技開發型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注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術出資方或企業出資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門提出高新技術成果審查認定申請,并按照《規定》和本辦法要求,如實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三條?科學技術部負責審查認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審查認定在本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四條?審查認定高新技術,以《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技術范圍為依據,具體參照科學技術部最新頒布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
????對于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未能涵蓋的高新技術成果,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審查認定,并將審查認定結果報科學技術部批準。
????第五條?技術成果的出資者應當保證對該項技術合法擁有出資入股的權利,并在申請審查認定時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交證明文件。
????第六條?科技管理部門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審查認定決定。如發現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規定,有權要求限期補交或修改,否則不予認定。
????發生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情形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應當在前款規定期限截止前二十天報科學技術部批準。
????第七條?科技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成果,出具《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將審查意見函告申請人。
????《認定書》只適用于本次出資入股行為。
????第八條?企業出資者應當在收到《認定書》后三個月內,按照國家關于企業登記的有關規定,持科技管理部門的《認定書》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手續。逾期申請登記的,應當報審查認定機關確認原認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第九條?在高新技術成果申請審查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高新技術認定書的,由審查認定機關撤銷認定書,并通報企業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責令企業改正,屬于公司的,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予以處罰;屬于非公司企業的,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二)項予以處罰。
????第十條?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審查認定申請材料要求
????二、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范本
????附件一:
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審查認定申請材料要求
????一、設立或增資擴股企業的基本情況
????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等。
????二、技術成果的基本情況
????(一)技術成果名稱、技術特征、所屬技術領域;與同類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技術優勢和產業應用價值;
????(二)簡要說明技術成果的開發過程;
????(三)該項技術過去的應用效果。
????三、技術出資者對該項技術的權利狀態
????(一)按照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規定,詳細說明技術出資者對該項技術成果擁有的權利,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專利技術:提交專利證書復印件和最新繳納年費記錄;
????計算機軟件:提交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復印件;
????非專利技術:提交對該項技術秘密合法享有出資權利的聲明;
????植物新品種:提交品種權證書復印件。
????(二)技術出資者已經許可他人實施該項技術的,應說明對該項技術所保留的權利情況,并提交該項技術已向他人實施許可的合同文本復印件。出資者出資入股的技術為受讓的技術成果,應提交技術受讓合同文本復印件;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公告或備案的,還應提交公告或備案記錄。
????四、技術出資入股有關情況
????(一)新設或增資擴股企業實施該項技術的生產批文或投產計劃;
????(二)其他各出資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出資額及在注冊資本中所占比例;
????(三)技術評估資料:提交評估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評估報告書,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
????(四)出資協議和企業章程。
????(五)中方以技術成果向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出資入股的,按照國家關于秘密技術審查規定提交相關文件。
????附件二:
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
____________科高認字199??第??號
????技術成果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查意見:申請人提交的技術出資入股申請材料齊備。
????經審查,該項技術成果是高新技術。特此認定。
????認定單位:____________科學技術委員會(蓋章)
????一九九??年??月??日
科學技術部制
![]() |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