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697號
????注釋:條款失效(國稅發〔2006〕62號文件公布)。第二條失效,政策執行期限已過。
????近據有關部門反映,各地對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普遍偏松,有些地區至今尚未對這一部分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為加強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從證券公司股東賬戶取得的利息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其開立股東賬戶的證券公司代扣代繳,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
??二、1999年底前,各地稅務機關應對轄區內證券公司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應扣未扣稅款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尚未辦理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登記手續的證券公司要限期辦理或補辦有關手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