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9〕228號
??? 注釋:條款失效,第四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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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促進我國外貿出口,國務院自1999年1月1日起,兩次提高機電、紡織品、化工、輕工、農產品等出口貨物的退稅率。各級稅務機關從“千方百計擴大出口”的要求和高度出發,加快退稅進度,努力做好出口退稅工作,有力地支持了外經貿事業的發展。但與此同時,少數不法分子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所抬頭。種種跡象表明,騙稅活動大有愈演愈烈之勢。為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強出口貨物的稅收管理,經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在審批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退稅率文庫審批辦理退稅。除國家稅務總局授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退稅率文庫。
????二、各級稅務機關要指導并提請本地區出口企業注意端正經營作風,規范經營行為,加強出口貿易管理,建立企業內部防范騙稅的管理機制,嚴格按正常貿易程序經營出口業務,特別是對業務員要進行嚴格管理,禁止從事“四自三不見”(“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不見出口產品、不見供貨企業、不見外商)的“買單”業務。
????三、進一步加強騙稅多發地區購進貨物出口退(免)稅的審核、審批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核、審批工作,特別是對那些以往容易出現騙稅的敏感貨物和此次調高出口退稅率幅度較大的貨物應進行重點審查,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敏感地區購進貨物出口退稅核查工作的通知》(國稅明電〔1998〕27號)規定,進一步加強騙稅多發地區購進出口貨物退稅的審核、審批工作。凡從騙稅多發地區購進出口貨物申請退稅的,無論申請退稅的出口企業實行的是A類、B類還是C類退稅管理辦法,出口企業都必須在出口貨物增值稅發票、專用稅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齊全的情況下申報退稅。稅務機關在進行退稅單證審核、報關單等電子信息核對的同時,必須對出口貨物的貨源地進行函調,在回函內容真實、出口業務成交的邏輯關系正確、退稅單證和有關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方能辦理退稅。對退稅單證雖然齊全、電子信息也核對無誤、但出口業務成交的邏輯關系明顯有疑問的,也不得辦理退稅。對出口企業從騙稅多發地區購進出口的貨物,稅務機關不進行函調、不認真審核、審批而造成騙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國發〔1996〕4號)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加強騙稅多發地區購進出口貨物的函調工作。各級稅務機關對騙稅多發地區購進出口貨物進行函調時,必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8〕406號)的規定,按文中附件1和附件3的格式進行函調。凡回函內容不清、格式不對或填寫項目不全的,特別是附件3上沒有回函稅務機關稅務所所長、稅務局局長簽字的,以及不是縣以上稅務機關回函等情況的,一律不予退稅。被函調地區的稅務機關在接到調查函后,須按照函調的有關規定,本著負責任的態度,認真及時回函。凡回函內容不實造成騙稅發生的,要追究有關稅務機關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的管理和稽查。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增值稅發票的領、用、存管理,加強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發票的稽核工作,嚴厲打擊利用虛開發票偷騙稅的行為。稅務機關在開具專用稅票時,嚴禁采取只開票不繳稅或違反征稅規定在定額、定率甚至包稅的情況下開具專用稅票;對生產企業銷售的非自產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稅票。開具專用稅票后,凡需返還多征稅款的,必須查清生產出口產品業務真實、資金往來正常、進項發票及內容沒有虛假、沒有偷逃稅情況后,方可返還,不得違反專用稅票有關按季返還多征稅款的規定,采取“即征即返”或“一月一返”的方式開具專用稅票。凡發現出口企業申請退稅的專用稅票存在上述問題的,稅務機關一律不予辦理退稅,并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稅務機關及其征稅人員凡違反上述規定開具專用稅票可返還稅款的,一律按有關法規從嚴處理。
????六、嚴厲查處騙稅案件。對從事“四自三不見”買單業務的出口企業,一經發現,無論退稅額大小或是否申報退稅,稅務機關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稅權,并劃入D類企業管理。對企業在停止退稅權期間出口的貨物,任何時間均一律不得辦理退稅。對騙取退稅情節嚴重的,國家稅務總局將在作出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行政處罰后,提請外經貿部撤消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權;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各級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建立內部崗位輪換制度,加強業務培訓,避免因工作上的漏洞或其他因素,使不法分子騙稅得逞。
????八、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與當地外經貿、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協作,密切注意騙稅新動向,及時收集騙稅的線索和信息,對重大騙稅案件和線索必須認真查處,及時上報。同時要加強防范騙稅的宣傳工作,對一些典型案例要通過報紙、電視等媒體曝光,震懾犯罪分子,打擊偷、逃、騙稅活動。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