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00〕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4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1月26日)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稅控系統)是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功能,實現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源監控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也是國家“金稅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自1994年在部分地區和行業進行稅控系統應用試點以來,取得了初步成效。為了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管理,保障國家稅收,防范和嚴厲打擊各種偷、騙增值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經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2002年年底以前,將稅控系統覆蓋到所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關企業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安裝使用稅控系統,凡逾期不安裝使用的,稅務機關停止向其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收繳其庫存未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三、有關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申報認證;凡逾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稅務機關要查明原因,依法處理。
????四、適當減輕企業使用稅控系統的經濟負擔。稅控系統專用和通用設備的購置費用準予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同時可憑購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稅額,計入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五、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實行國家統一定價,具體標準由國家計委制定。
????六、稅控系統生產研制單位要確保技術安全和專用設備的質量,做好日常技術維護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要對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進行嚴格監督,但自身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其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