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17號
????最近,一些地區向總局提出關于原掛靠國家稅務局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在脫鉤改制中資產界定如何審批的問題。經研究并商財政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按照國有資產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總局負責原掛靠在省級國稅局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在脫鉤改制中資產界定的審批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級國稅局負責對原掛靠在地市級國稅局的會計師事務所和代理機構在脫鉤改制中資產界定的審批,地市級國稅局負責對原掛靠在縣級國稅局的會計師事務所和代理機構在脫鉤改制中資產界定的審批工作。
????二、凡已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辦理過企業產權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應在辦理資產界定的同時,將脫鉤改制的資料(包括:脫鉤改制的有關文件、財務報表、產權登記證等)報送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到財政部辦理產權注銷手續。
????三、凡已在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辦理過產權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代理機構,應在辦理資產界定的同時,到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