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0〕468號
廣東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所屬企業與之脫鉤時發生的房地產權屬轉移可否免征契稅的請示》(粵財農〔2000〕7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軍隊、武警部隊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實施方案》(中辦發〔1998〕24號)和《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實施方案》(中辦發〔1998〕25號)中明確規定: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所辦并移交地方的企業,其資產實行無償劃轉。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指示精神,對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所辦企業脫鉤移交過程中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
【政策解讀】: